专业机构确定后,人民法院应当于 2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鉴定材料移送至司法技术部门。司法技术部门在收到鉴定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办理对外委托。
人民法院办理对外委托应当向专业机构出具委托书并移送相关鉴定材料。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方和受委托方的基本信息、鉴定事项、基本案情、鉴定期限、鉴定材料清单、双方权利义务等需要载明的事项。专业机构不得自行接受当事人提交的未经审判组织质,证确认的鉴定材料。
专业机构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部门提出补充申请。司法技术部门在收到专业机构的补充申请后应当于 2 个工作日内将补充申请送交审判组织。
人民法院组织收集、提取、勘验补充鉴定材料时,根据工作需要,司法技术部门应当派员协助,专业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人民法院补充鉴定材料的期限不得超过 30个工作日,逾期未能补充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并由司法技术部门转交专业机构。未作书面说明的,专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工作,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补充鉴定材料的,需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司法技术部门收到审判组织移送的补充鉴定材料后,应
当于 2 个工作日内送交专业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