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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类案分析:关于合同性质、质量检验期等重要问题的认定
发表时间:2024-01-18     阅读次数:     字体:【

合同性质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

司法实践中,与买卖合同最易混淆的是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具体案件中,法院需根据合同约定以及合同履行过程,并结合以下要素进行认定:

一是合同是否约定标的物的生产过程、标的物接收方是否对生产进行监督检验;二是合同是否约定原材料的具体提供方;三是标的物是否系根据一方个性化要求生产的特定物;四是合同是否约定接收方有随时解除权。符合上述特征的宜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反之则宜按照买卖合同纠纷来审理。

质量检验期的认定

标的物质量是否存在瑕疵,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最集中的争议焦点,而买受人是否在质量异议期限内向出卖人提出标的物质量异议,是判断买受人关于标的物质量瑕疵主张能否成立的关键。其中质量检验期的认定是重点:

标的物是否符合质量标准的审查认定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没有约定且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按照下列顺序查明质量标准:(1)审查是否存在产品说明书、宣传资料或者样品、模型;(2)结合合同其他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3)查明是否存在强制性国家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需要注意的是,在进出口贸易中即便检验检疫合格并办理报关手续的,也不能当然得出标的物符合质量标准的结论。

如经过上述审查,仍无法确认标的物质量标准的,还可以审查双方签字确认的调试报告、验收单、维修单以及往来函件等能够反映双方就标的物质量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材料。此外,部分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会要求出卖人直接向终端客户交付标的物,此时可根据终端客户对标的物质量的确认材料进行认定。

产品质量鉴定司法鉴定的审查要点

1.当事人自行鉴定的审查

买卖双方对标的物质量存在争议时,可由双方共同协商指定第三方机构对标的物质量是否符合标准进行鉴定。若买卖合同对于单方委托鉴定的受托机构有约定的,可遵循当事人约定。

无论是否依约进行的单方委托鉴定,除非对方当事人认可,否则鉴定报告不可直接采信。法院需要严格审查鉴定报告的程序合法性、检材是否真实且与标的物同一、鉴定方式以及鉴定环境是否与标的物特性相符。如果存在无法采信的情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对标的物进行封存以备进行二次鉴定。一方当事人仅对部分产品进行鉴定,另一方当事人对此无异议的,法院可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但案涉全部产品是否均存在质量问题,仍应结合案情综合考量。

2.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审查

出卖人起诉要求买受人支付货款,买受人认为货物存在质量瑕疵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质量瑕疵的,可提出质量鉴定申请并预交鉴定费用。对此需要区分以下不同情形进行处理:一是当事人不申请鉴定的处理。买受人对其质量瑕疵的主张既不举证也不申请鉴定,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坚持主张另案起诉的,本案中对质量问题不予处理。无论前述何种情形,审理期间建议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进行确认并封存,以备鉴定之需。二是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审查要点。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处理应当审查以下要点:鉴定申请是否超过法院指定期限、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鉴定必要性;买受人违反及时检验义务,出卖人因此对启动司法鉴定提出异议的,需综合全案情形决定是否启动鉴定;如标的物已过质量保证期或已经使用等,可能导致无法通过鉴定确定其交付时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的,法院可先与双方当事人释明法律后果并征询鉴定部门意见,确实无法进行鉴定的,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质量异议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通常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若出卖人抗辩标的物质量瑕疵发生在交付之后,应对此予以举证。在超过检验期限后买受人才提出质量异议的,买受人还应当证明其是在依照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正确安装、调试、妥善保管和使用标的物的情况下发现质量瑕疵;出卖人抗辩买受人原因导致标的物交付后才发生质量瑕疵的,亦应对此予以举证。

来源:上海一中院商事审判庭周清法官、闫伟伟法官发表的《普通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 类案裁判方法》,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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