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项目可分为经营类和非经营类项目,非经营类项目如环境治理和修复、湿地保护等,项目无收益或收益较低,主要付费方为政府部门;经营类项目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虽然有用户付费,但公益性质较强,收费标准往往较低,投资回收周期较长,因此地方政府也受制于财政预算不足,环保项目难以推动。但在环境治理任务和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的各项政策推动下,社会资本参与程度不断加深,以EPC、BT、BOT、BOO、TOT、PPP等多种模式承接环保项目,相对来说,EPC、BOT、PPP为主流模式。工业类环保项目大部分采用EPC模式。
大气处理项目(烟气、脱硫或脱硝项目)目前采用较多的管理模式为设计—采购—建造(简称EPC模式),即环保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整个工程建设完毕后交由业主运行的商业模式,以电厂大气处理项目(烟气、脱硫或脱硝项目)为例,主要分为以下三阶段: 1)投标阶段:业主方(电厂)发布脱硫或脱硝项目招标,环保企业在对项目招标信息进行分析筛选后,根据投标计划和项目个性化需求,制作项目投标书,参与项目投标,中标后与电厂签订合同,一般约定环保企业工程建设的所有内容,包括项目设计、设备采购、运输、土建施工、安装调试、试运行。 2)施工阶段:业主方(电厂)按合同约定支付一定比例的预付款,一般为10%~30%,环保企业按照设计方案组织施工团队进场,组织施工建设。业主方按照合同中约定的进度付款,待双方确认的关键设备等安装完毕、运行测试正常后支付,支付比例在合同中约定,一般可以收取到施工总投资的大部分款项。 3)竣工结算阶段:工程竣工结算后,业主根据合同约定预留5%~10%左右的比例作为工程质保金,责任期(1~2年)满后全额支付。该模式下,总包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对项目的各项环保指标的达标性负责。BOT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这种译法直截了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BOT 实质上是基
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由于我国固废处理(垃圾焚烧)行业起步晚、相关处理技术薄弱,加之各级政府财力有限,我国固废处理(垃圾焚烧)项目广泛采用BOT模式,故BOT模式以垃圾焚烧项目为例,主要分为以下四阶段:1)准备阶段:地方政府作为项目发起人向社会招标,环保企业中标后,双方签订特许经营等合同(中标的环保企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获取垃圾焚烧项目建设完毕后续20-30年的经营管理权);2)建设阶段:环保企业负责前期垃圾焚烧厂的投资和建设;3)经营阶段:以特许经营的方式经营垃圾焚烧厂,在特许经营期内,收入来源主要为:一是项目所在地政府环卫部门或当地财政局支付的垃圾处理费,一般公司会与地方政府设定垃圾的保底供应量,在保证最低供应量的基础上,地方政府按照公司实际处理量支付垃圾处理服务费,后期也会根据CPI、公司贷款利率等影响公司成本的因素进行不定期调整;二是向电网公司售电收取的电费;4)移交阶段:垃圾焚烧项目运营期满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无偿移交给项目所在地政府;二是当地政府继续采取市场化方式聘用专业公司进行运营,在同等条件下前述中标的环保企业具有优先运营权。该模式下,中标单位在项目移交前,对项目的各项环保指标的达标性负责。水环境治理(污水处理)项目投资规模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价格调整机制灵活、市场化程度较高,非常适宜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故PPP模式以污水处理为例,结合财政部的规定,一个完整的PPP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五阶段:
1)项目识别阶段:当地政府部门发行、征集潜在的污水处理拟新建、改建或存量项目,并对潜在PPP项目进行评估筛选,确定备选项目,制定相应的开发计划,进行相关的物有所值评价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构建PPP项目库;2)项目准备阶段:当地政府指定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作为项目的实施机构(污水处理项目一般由当地住建委或水务管理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编制和审核;3)项目采购阶段:项目实施机构准备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方参与资格预审,环保企业作为社会资本方中选后,地方政府审核同意后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环保企业签订协议;4)项目执行阶段:根据约定环保企业和地方政府共同成立项目公司(SPV),在项目公司成立时,地方政府一般出资20%~30%,环保企业一般出资70%~80%,并由项目公司(SPV)负责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过程,包括一般建设阶段1~2年,在项目建设完成、验收确认后,开始项目运营,通常运营周期为20~30年,运营收入主为再生水厂自来水费、污水处理厂水费收入、河道治理的政府购买服务等。5)项目移交阶段:项目运营期满后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无偿移交给项目所在地政府;二是当地政府继续采取市场化方式聘用专业公司进行运营,在同等条件下前述中标的环保企业具有优先运营权。该模式下,项目公司(SPV)在项目移交前,对项目的各项环保指标的达标性负责。环保案件大部分发生在工业类项目和各类模式下的环保设备专业分包部分的纠纷。(1)工业类项目EPC模式下环保产品质量纠纷工业类项目EPC模式下,发生的环保产品质量纠纷需要充分调查项目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全流程的资料,结合环保产品的专业特点,组织鉴定专家,运用科学技术或专门知识对争议环保产品的质量专门性问题提供鉴定意见。EPC模式下,总包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之前,对项目的各项环保指标的达标性负责。这里的“对项目的各项环保指标的达标性负责”有两层含义:1)在竣工验收前对总包合同中约定的各类环保指标达标性负责;2)在总包合同工程范围内,对环保系统性能负责,确保整个系统能够稳定运行。(2)各类模式下的环保设备专业分包项目纠纷各类模式下的环保设备产品质量鉴定,需要根据主要争议点,结合环保设备行业特点“三层标准”来层层剖析,“三层标准”分别是:设备本身的材料和配件质量标准外;设备整体设计规范,如高效沉淀池设备设计时需要满足《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2021中关于高效沉淀池的设计要求;处理系统应满足的排放标准要求,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最后结合检测手段等科学技术和环保行业专业知识,出具鉴定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