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争议,占据了民商事诉讼较大比例,争议的热点问题集中为: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主张的损失赔偿能否得到支持。本文将分别阐述上诉两个问题的解决方式。
确定涉案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产品质量纠纷首要解决的问题。判断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首先应当参照当事人双方的自行约定;若双方未就质量标准进行约定的,则应参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若无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则采取通常标准或特定标准予以判定。
由此可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其判断的依据、证明包括:
1.合同中约定的验收条款、验收说明书、产品质量保证书等。
2.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或特定标准等。
3.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等,尤其是鉴定结论在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的证明作用是关键、有力的。
(在诉讼中,一份质量鉴定报告通常是决定胜诉与否的有力证据)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主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一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主张损失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包括买卖合同、沟通记录、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款项支付凭证、遭受损失的直接证据等等。
诉讼中,真实且详实的证据有利于法院确认待证事实,更有可能使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支持,获得自己想要的诉讼结果,因此在诉前尽量收集证据,或在买卖中保留好各个环节的记录虽然看似不重要却是对自己合法权益有力的保障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0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1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